欢迎访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关注科尔沁区检察院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图说检察
小橘灯·半月谈丨守护·微光——督促监护令
时间:2026-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篇语

法律有尺度,更有温度。未成年人保护,不仅需要目光的注视,更需要制度的守护。

强制报告、督促监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入职查询、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些特殊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孩子们编织的防护网。它们让侵害被看见,让监护不再缺位,让迷途得以归航,让未来不被过往定义,让校园多一道安全,让司法程序中不再有孤独的身影。

每一项制度,都是一束光。它们照进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每一个角落,在孩子们最需要的时候,托起底线、传递希望。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的、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文书。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家庭保护的篇章——履行监护职责,从此不再是道德的选择,而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会发出督促监护令?

(一)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刑事侵害;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

(三)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保障等。

检察官提醒: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只有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我们的未成年人才会有灿烂的明天。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