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的诊疗记录;
2.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意见;
3.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4.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6.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7.加害人与受害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视频等;
8.加害人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婚调室、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收到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