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起诉期限:
1、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补充侦查期限: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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