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关注科尔沁区检察院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发布
小橘灯·半月谈 | 守护·微光——入职查询制度
时间:2026-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有尺度,更有温度。未成年人保护,不仅需要目光的注视,更需要制度的守护。

强制报告、督促监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入职查询、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些特殊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孩子们编织的防护网。它们让侵害被看见,让监护不再缺位,让迷途得以归航,让未来不被过往定义,让校园多一道安全,让司法程序中不再有孤独的身影。

每一项制度,都是一束光。它们照进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每一个角落,在孩子最需要的时候,托起底线、传递希望。

法侓依据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该项入职查询不再是可选的附加流程,而是守护未成年人安全不可逾越的法定责任与底线。


谁要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查询应聘者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形不得录用?

根据相关规定,拟招录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录用:

1. 有性侵害、猥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

2. 有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

3. 有拐卖、收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

4. 有暴力伤害、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记录的;

5. 有涉毒、赌博、诈骗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记录的;

6. 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7. 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记录。


向谁查?

单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渠道,依法查询拟招录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录用。


检察官提示

入职查询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者的责任。你的一次严格查询,可能把危险挡在了校园、机构之外,守护了无数孩子的未来。查询是责任,更是底线。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