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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说丨您抽烟吗?您抽电子烟吗?您抽果味电子烟吗?
时间:2024-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住在科尔沁区的于某、崔某夫妻2021年就开始销售多种电子烟,两人于2022年6月15日取得了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办理许可证时,烟草部门已明确告知允许销售的电子烟类型以及合法的进货渠道。


但为获取经济利益、迎合年轻人喜好、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两人从个人处私自采购各种果味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向科尔沁区和北京市两地非法销售,从2022年10月1日至案发销售额达40余万元。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其销售的果味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具有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


科尔沁区检察院依法对于某、崔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两人全部违法所得。这是通辽市首例因销售果味电子烟获刑的案例。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广大市民要明确认识果味电子烟的危害和潜在风险,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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