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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相对不起诉权 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2023-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3日《检察日报》第3版




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刑事案件中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案件比例大幅上升。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依法、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充分发挥诉前分流作用,也有利于及时教育、挽救涉嫌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对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既要充分行使,又要避免滥用。在“诉”与“不诉”之间,除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外,还需要解决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问题,通过具体举措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便准确把握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依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


着眼矛盾化解




此处所指矛盾应从社会矛盾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个体矛盾加以理解。从社会矛盾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应完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社会危险性,是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指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应证据材料的证明,并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确定其无再犯可能性,尽可能避免矛盾再发生。从个体矛盾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应通过个案办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深入开展好追赃挽损工作,促进被害人受侵害法益的赔偿和弥补。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依托,前置和解平台,对于在侦查阶段未能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可通过积极组织刑事和解、引入第三方调解等方式,积极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检察机关需将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全面核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结合被害人合理诉求和协议内容及赔偿标准,综合评判是否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探索同堂宣告机制,对适宜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向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同堂宣告,向双方释明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义,有效防范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风险隐患。


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功能作用




对于增强不起诉决定透明度、公信力而言,公开听证能够提供一个良好平台,可以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使案件办理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高质效办好案件。基于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努力做到检察听证全覆盖,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的意见,将事实、证据、法律等进行充分阐释,通过释法说理传递检察温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客观地认识司法结果,真正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


完善刑行衔接机制



就不起诉案件而言,部分犯罪行为除触犯刑法规定外,也可能会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仅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案件终结,容易造成处罚失衡。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比如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等部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并向相应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程序尽快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处分决定,做到规范合法,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避免信息不畅、办案部门不理、主管部门不知的情形出现。


强化教育警示成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督促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认真反思、改正,积极争取谅解,以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设置专门的不起诉决定宣告室,强化不起诉决定宣告的庄重感,仪式感,激发被不起诉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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