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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
时间:2021-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

区十六届人大

会议文件(七)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1日在科尔沁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令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新挑战,全面落实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坚持稳进、深化落实、持续提升”总要求,紧紧围绕科尔沁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充分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筑牢方向不偏、信仰不变、立场不移的思想根基

——终确保信仰上的忠诚。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检察机关既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我院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决拥护并认真落实好党委决策部署。

——始终确保党性上的纯洁。把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检察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检察人员的首要政治品质。不折不扣落实科尔沁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工作要求,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纵深展。

二、永葆初心担使命,践行顾全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检察担当

——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全力抓好疫情防控。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审查起诉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7件9人,均已公开宣判。先后派出110名干警到霍林河街道和团结路贸易区值岗,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参加联防联控。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坚持把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依法精准救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人员14人,发放救助金30万元。采取“党建引领+生活扶贫+产业扶贫”模式,进村宣讲党课、传达政策、组织党员座谈,在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全力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注重实效精准服务,全力护航民企发展。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职能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对7名民营企业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既让企业感受到司法温度,又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深化措施精准推进,全力保护生态环境。办理全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同时责令其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确保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案入选 “2020年度通辽市十大法治事件”。坚持“回头看”常态化,纵深开展“绿剑行动回头看”专项活动,实地走访9个乡镇苏木36个村,查看涉案林地77块,督促推进补植复绿,确保监督到位、履职有效

三、聚焦主业抓监督,履行维护正义、守卫公平、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责

——全面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利用网络赌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涉及民生领域犯罪力度。共受理刑事案件2163件3103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40件117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23件1932人。办理了全市首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和首例拟不起诉公开听证案件。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12人,发出书面纠正意见80份。办理的葛某等24人诈骗案件中,依法追捕2人,立案监督7人,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彰显司法权威和检察公信力。

——全面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驻所检察干警全天候无间断监督并协助刑事部门远程提审、庭审,在保证看守所内零感染、零事故的同时,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深入开展达到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项活动,有效阻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双向监管”方式,助力多名已经取得外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社区矫正人员实现了异地求学梦想,此项工作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亮点工作推广。

——全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扎实开展“基层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21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9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矛盾实质性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力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2条,立案136件。在“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中提起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胜诉。关注大气、垃圾、噪音等污染治理,助力改善百姓居住环境;跟进商超销售过期商品问题处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盲道治理,帮扶弱势群体。在开展上述工作中共制发122份检察建议,监督相关部门有效履职的同时,切实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四、扫黑除恶建长效,抓好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的正本清源

——提升办案质效,做到“案件清结”。按照“清到底、清干净”的要求,深入开展“六清”行动,聚焦提质增效,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共批捕涉黑涉恶案件63件122人,提起公诉24件123人,其中涉黑案件9件64人,涉恶案件15件59人,法院均依法作出判决。

——强化打伞破网,推进“伞网清除”。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全面适用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深挖彻查执法、司法人员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保护伞”犯罪线索。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97条,推动“打伞破网”取得更大战果。

——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线索清仓”。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平台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13条,已全部书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守正创新谋发展,绘就践行新思想、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的时代画卷

——不断推进“复苗工程”纵深开展。认真开展“一号检察建议”督导落实工作,择优选派11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通过公众号、网络APP向辖区中小学校推送系列法治教育课,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区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作用,打造检察环节预防先导、司法保护、教育矫治、成长培育“复苗”四大板块。人民日报专题刊发了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机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不批捕126件254人、不起诉163件245人;羁押必要性审查90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1588人,适用率80.32%,量刑建议采纳率96.05%,让认罪认罚人员有机会改过自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实效。认真贯彻市域社会治理新理念,有效落实重要节点稳控工作,办理各类来信来访279件次,班子成员接访41次,以上案件(事项)均已释法说理,妥善化解,并严格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90日内结果性答复。不断拓宽市域社会治理渠道,针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促进改善治理,防控社会风险。

六、阳光司法树形象,倾听民心所向、发展所需、舆论所议的检察强音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主动接受科尔沁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相关执法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等检察开放日活动,共接待代表、委员129人次征求到意见建议20,均已落实。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代表、委员订阅《检察日报》500份,建立代表、委员微信群,及时推送检察工作动态。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发布程序性案件信息1876件次,发布法律文书1510件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5件次,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积极接受新闻媒介监督。精心建设新媒体演播室,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的平台优势,全方位、多角度对外宣传工作亮点、群众议论的热点、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163次。既实现了检察工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又提升了检察工作透明度。

七、严管厚爱重自强,打造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新时代检察队伍

——强化政治意识,夯实思想根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检验“两个维护”的根本标准,把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重要抓手,组织中心组学习研讨14次、全院干警政治学习21次,全力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促进改革发展,提升队伍素能。“三个自觉”为引领,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上讲台制度化,组织各类讲堂26次,有效推进与先进地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外派1名检察官到先进地区院交流。创新适用“案-件比”业绩考评标准,把司法为民的宏观要求转化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

——压实政治责任,深入正风肃纪。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肃执纪问责,2名干警受到党政纪处理,确保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院领导以上率下,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逢问必录,2020年“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同比上升500%,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稳步提升。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一年,我院检察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及诸多赞誉。检察业务领跑全市,排在自治区前列,共获得荣誉32项,其中国家级6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得到上级党委充分肯定;检察宣传工作硕果累累,荣获“全国、全区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工作经验在自治区检察系统推广;第三检察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办案团队”;员额检察官姜美男获评全区优秀公诉人”;“扫黄打非”工作被评为全市先进集体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党员干部教育馆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人大的有力监督及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离不开监委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离不开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我谨代表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有待提升;二是执法办案理念仍需转变;三是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仍是工作重点;四是监督履职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办法还不多。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拿出硬招、实招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深化之年。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尔沁区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不断开拓思路谋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科尔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定位导航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到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主线,为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护航

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探索实行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司法救助工作渠道;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检察技术、服务平台等资源优势,为形成全区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助力。

三、坚持聚焦主责主业谋发展,在新期待中展现检察为民新作为

转变执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做到办案“应听证尽听证”,倒逼检察监督办案能力提升;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实现监督端口前移;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原则,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

四、坚持深挖品牌亮点重实效,在做优做强检察工作中开创新模式

不断推进“复苗工程”建设,持续丰富工作载体,打造更多更具代表性精品案例;完善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区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平台优势,不断拓宽相关工作渠道;探索智能化辅助技术项目,发挥监督纠错作用,为检察办案提供重要支持。

五、坚持过硬队伍建设强基础,在全面从严治检中提升检察干警新形象

始终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狠抓作风建设,把管党治党、管检治检的着力点放到日常教育管理上,不断丰富创新岗位练兵方式,健全干警素质能力培养机制;选树、宣传、学习检察模范,推出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优秀办案团队、优秀检察官,发扬“三牛”精神,树立身边的榜样。着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是奋斗者追梦出彩的时代。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将在科尔沁区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折不扣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坚持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行、与梦想同在,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献礼!


附: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注释

1“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指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2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3、一案三查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责任追究,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三个自觉:一是要在维护核心中增强政治自觉;二是要在学深悟透中增强思想自觉;三是要在狠抓落实中增强行动自觉。

6-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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