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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说丨组织“熊孩子”偷电瓶 带头大哥“真刑”
时间:2025-0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的某个深夜,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出现了三个鬼鬼祟祟的身影,他们摸黑走进小区车棚,默契分工,有序望风、照明、拆电瓶,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在接下来的四天内,科尔沁区近20辆电动车的电瓶被盗。经侦查,公安机关抓获盗窃团伙成员5人,其中3名成员为未成年人。


到案后,“熊孩子”们供述了盗窃经过,他们的盗窃方法都是一个“带头大哥”教的,这位“大哥”叫布某某,开了一间电动车修理部,几人在修理部相识,“熊孩子”们辍学之后游好手闲,常常聚在修理部打发时间,布某某说能带他们赚点零花钱。


布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盗窃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次,布某某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唆使他们盗窃电动车电瓶,并向他们传授电瓶拆卸技术、提供拆卸工具以及用于逃离现场的电动车,得手后利用自己开修理部的便利条件进行销赃。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布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中的“熊孩子”们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于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假他人之手实现本人的犯罪意图。教唆他人犯罪,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教唆犯罪之路,更是一条绝路,一步踏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和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谨慎交友,避免他们在不法分子怂恿下走向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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