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盗墓”题材爆火,“摸金校尉”广为人知,有些人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为获利铤而走险。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下旬,王某从吴某处得知其可以找到埋着“宝物”的地方,便又找到孙某、董某共同商议如何通过盗掘地下埋藏的文物出售牟利。四人一拍即合,前去“寻宝”。2022年9月1日,王某、孙某、董某各持一个金属探测仪、一把铁锹,在吴某的带领下来到吉林省某地,利用金属探测仪确定埋藏文物的位置后使用铁锹盗掘出七件铜佛。经鉴定,其中三级文物四件,一般文物三件,七件文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8000元。
案发后,王某、孙某、董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与买家袁某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认定
经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王某、孙某、董某、吴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掘国有地下文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七件,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鉴于孙某有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文物承载文明、映照历史,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一旦发现文物或遗迹,应当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切不得哄抢、私藏、私分或者非法买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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