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03年间,一盗窃团伙先后在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作案16起,盗窃牲畜及农作物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其他同案犯均已判决,2024年1月26日,在外潜逃21年之久的在逃人员陈某在呼伦贝尔扎兰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科尔沁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时间回溯到2001年
陈某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村民,平素里游手好闲,因年岁大,出手又阔绰,同村的一众闲散人员便把他奉为“老大”。刚刚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的陈某刚释放,便有人找上了他,平日里负责销赃的刘某表示最近手头拮据,没有赚钱的渠道。陈某听闻此事,想着这回定要发挥“老大”的作用才行,便在宾馆内纠集“弟兄”,召开“大会”谋划如何带兄弟“挣钱”......
2001年3月的晚上,正在大家都熟睡的时候,陈某带领十余人鬼鬼祟祟潜入提前锁定的一户农家,一口气将十几只羊装进车里,沿着预定路线消失在夜色中。此后他们又多次疯狂作案,近两年间,陈某与刘某等十余人,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左中旗、扎鲁特旗、兴安盟科右中旗、辽宁省彰武县、阜新市和吉林省长岭县等地盗窃作案16起,盗窃猪、牛、马、羊等牲畜200余头,玉米、绿豆等农作物4万余斤。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某等人抓获归案,陈某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逃匿至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等地,最后在一偏远农村隐姓埋名21年,直至2024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普法
陈某潜逃21年才被抓获归案,已超过最高追溯时效20年,为何仍对其进行追诉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该案件立案侦查后,同案人被判处刑罚,也查实了陈某是盗窃罪的同案嫌疑人,但陈某一直在外躲藏逃避侦查,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正义也许会迟到
但永远不会缺席
一旦违法犯罪
无论逃到哪里
逃了多久
最终都难逃
法律的制裁
在此也告诫心存侥幸的
涉案在逃人员
及时投案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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