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不懂法,以为这样就能顺利买房,没想到犯了大错。”近日,收到科尔沁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时,60多岁的金某哽咽着说道。 这事还得从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说起。
在吴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中,吴某某售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中有寄往通辽市某售楼处的证件,经核查系金某所购买。
2021年10月中旬,金某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售楼员告诉她,因为她丈夫的征信问题不能贷款,如果办不了贷款,那她之前缴纳的4万元购房定金也不能退回。为了顺利买房,金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办理假离婚证的吴某某,并以4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假的离婚证。凭借着这张假离婚证,金某顺利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还没高兴几天,金某就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件被移送到科尔沁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发现,金某购买假离婚证用于办理购房贷款,现房屋贷款每月按时还款,未有逾期情况,且夫妻二人均已年过六旬,其购房用于养老。从金某的犯罪动机、行为表现和犯罪结果来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真诚悔罪,主动认罪认罚,考虑到金某已年满六十,并且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科尔沁区检察院遂依法对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及印章应当由国家发放,不允许个人制造或买卖。证件不仅代表着个人的身份、信息,也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权威,随意对其进行伪造,是极其恶劣的犯罪。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熟悉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认真保管和对待手中的证件,坚决拒绝伪造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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